勞保投保若是由職業工會投保另有僱傭投保,則高計算投保薪資累計年資,若是兩份工作投保勞保為雇傭則合計上限43900元(今年將微幅上調)。
http://www.bli.gov.tw/sub.aspx?a=637Csjh%2Bles%3D
103.01.13 ─ 被保險人已由受僱單位申報加保,可否於職業工會繼續加保?給付之投保薪資可否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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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除了普遍大家熟知的年金保險外,還有職業災害保險、失業保險、普通傷病保險、生育補助、育嬰津貼,雖然大家常說勞保年金快破產的事,但其實其他的保障也是很好的(不要因為說勞保要破產就不保,這是很可惜的)。底下勞保局回覆除了解釋了普通傷病和職業災害的定義,也陳述了勞工保險其實也是強制性的保險,牽涉雇主的法律責任而不單單只是牽涉勞工權益,若是有僱傭事實,勞工保險加保不可疏忽。
至於職業災害的補償與爭議其實也很常見,但申覆的技巧與立論是很有學問的,之前參與工會的課程,學到不少實務案例,有機會再PO出分享。
若是有人對勞健保議題有疑問,也歡迎和我討論研究。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RVCzcX6kZw%3D
104.03.23 ─ 我有2份工作,兩邊雇主都要幫我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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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函令標題:【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
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
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財政部62/0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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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yahoo知識和人討論車險問題
我覺得可以PO出來讓大家思考一下,我的回答有錯的可以回覆我,麻煩大家看看囉!
假設A有投保汽車(以及機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500 萬 以及乘客險 500萬 (汽車部份) , 倘如將來發生兩車相撞交通事故 , 造成A以及A車乘客傷重死亡 , 在肇事責任100%在對方的情況下
1-1 除強制險200萬之外 , 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給 A 駕駛人傷害險 500萬 以及A車乘客各500萬乘客險? 是定額 500萬還是最高 500 萬 (依照駕駛及乘客的年齡,職業...等)
若100%責任在對方,駕駛人傷害險是賠單一事故,兩車相撞事複合事故,因此駕傷不賠。而乘客保險仍以責任為劃分,500萬是上限,但能否賠付足額是不一定的,依照不同產險公司條款仍會有些微差差異,基本會以實際喪葬費為基準,而500萬應看作訴訟責任補償強制險不足部分,與殘廢責任理賠上限為宜。若是駕駛完全無責任,則此項可能不賠會是理賠喪葬部分而已(個人條款解讀,詳細要看各家條款與實務理賠為準,重點是乘客險是體傷保險,不是身故保險不要搞混)。
1-2 假設在保險公司理賠給A駕駛人傷害險以及A車乘客險500萬之後 , A以及A車乘客 的遺囑是否還能向肇事的對方再進行求償 ?
以你題目設定而言,只有跟對方求償看法院判決或是和解金額決定,駕傷和乘客體傷保險應該是不會理賠。
1-3 保險公司理賠給A以及A車乘客各500萬的駕駛險及乘客險後 , A的保險公司是否會向肇事的對方代位求償這一切的理賠損失 ?
這個問題若是發生駕駛有責任時才要來談,若是對方100%責任也不會有代位問題,在條款裡有寫被保人應為車主、車主直系親屬或雇員,假若不是就會依照責任理賠金額保險公司向非被保人的駕駛請求賠償,
1-4 同樣情形發生在機車 , 是否也是一樣的標準 ?
當然一致,還是責任釐清問題,和解或法院判決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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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未來的投資型保單將以此類型保單為主,因為市場變化很快,大多數人不會常常關注基金投資績效與趨勢轉變,以至於對於投資型保單很畏懼,但其實國外的退休規劃均以此類全委保單為主,因為不是要追求高報酬的基金,而是穩定配息的全委代操,藉此確保本金較不處在風險中,但仍能有一定的績效,我很建議退休規劃以此為主,目前普遍規劃5%固定報酬,每100萬每月可預期約配息4000元,如有想知道完整資訊討論可以和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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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目前台灣長期照護人力不足,主要還是相關照護人力薪資與訓練,和機構引進外勞的法令限制,有能力的可以請外籍看護,但在機構則不能隨意引進聘僱。而本土照護人力則因為機構收費競爭難以提高待遇,也無法有效的讓待業人口轉進此產業,法令鬆綁是優先考量,另外長期照護法提供有限的補助,如何更有效提高補助或鼓勵商業保險的協助產業也是必須的。
台灣長照人力不足…逾6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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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文中"甲查無相關病歷只憑病歷摘要的敘述是無法證明,因此,即便已投保多年,若被查出有已在疾病之事實,還是不會賠的。"
在文中表示是"但查無甲在85年或89年投保當時有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之事實,保險公司判應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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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目前許多爭議的部分,很多人有精神官能症,包含失眠、憂鬱、恐慌的問題,保險公司從嚴認定為精神疾病,必須告知評估,若無告知隱瞞,就不理賠或主張契約無效,但目前法院判例會衡量投保當時的狀況或是申請理賠的事故因果,並也說明保險公司主張將廣義的精神官能症歸類於精神疾病,是不盡合理的。
因此,到底能不能投保,還是必須經過很嚴格的審核,但絕大數的保險公司仍以拒保作為避免核保過後的理賠風險控管,我實在非常的不認同,可以從病歷紀錄審核是否有自我傷害風險,而不是以拒保來傷害大多數不會有此行為的病患。但能協助的業務員或保險公司又有多少呢?
案例:
受害人於94年5月23日向○○人壽投保個人保險,惟對於投保前曾因「焦慮、恐慌症」至精神科就診則漏未告知,○○人壽乃以其對於個人保險要保書加保同意書中所列「精神病」未據實告知,解除系爭個人保險契約,並主張系爭保險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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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開放網路投保,但僅限於較無道德風險的商品,但其實雖然方便,仍須對商品有一定了解比較好,以免未來仍有因對險種保障範圍與認知差異,可能會產生許多糾紛(其實現行很多業務對商品不了解也已經產生很多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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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險種 開放網路投保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4-08-27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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