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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他益信託 課稅範圍擴大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昨(27)日表示,財政部發布新函令,對股票信託孳息他益合約,如受益人為企業時,由於獲配股利盈餘不屬投資獲得,應納入所得課徵營所稅。

她指出,國稅局已選案查核,了解是否有漏報所得或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情形。

財政部2011年曾發布函令,個人簽訂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契約,如果在契約簽訂前,已知道被投資公司將分配盈餘、或對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具控制權,依實質課稅原則,應向委託人課徵綜所稅與贈與稅。但孳息受益企業,依規定,受贈取得財產免納所得稅。

李慶華表示,今年7月31日發布新函令,企業因信託契約取得股利淨額、盈餘淨額,因為不屬於投資獲配,需納入所得額課徵營所稅;而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也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舉例來說,黃先生2011年5月將股票交付信託,合約上註明本金自益,未來三年孳息他益,受益人為甲公司。

受益人甲公司2011年獲配股利60萬元,依照2011年解釋令,應認定為委託人黃先生所得,並課徵綜所稅、贈與稅。而受益人甲公司取得的孳息受益權,依法免納入營所稅課徵。

但在今年,甲公司獲配股利70、80萬元,依最新函令,因該筆股利不是因為企業投資獲配,甲公司應將股利歸入所得額課徵營所稅,獲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也同樣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3/08/28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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