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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投保若是由職業工會投保另有僱傭投保,則高計算投保薪資累計年資,若是兩份工作投保勞保為雇傭則合計上限43900元(今年將微幅上調)。

http://www.bli.gov.tw/sub.aspx?a=637Csjh%2Bles%3D

103.01.13 ─ 被保險人已由受僱單位申報加保,可否於職業工會繼續加保?給付之投保薪資可否合併計算?
 
 

 

Q:小華大學畢業後與家人共同在黃昏市場擺攤販售自家生產的米食製品,並由攤販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後來小華應徵到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在小華到職的當日為他申報加保,小華可否於職業工會繼續投保?又若雙重加保,保險費是否兩邊都必須繳納?申請給付的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A:
雙重加保之被保險人若仍符合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得於該職業工會繼續加保
被保險人受僱於固定雇主工作期間,應由雇主為投保單位為其申報加保,又其如同時仍係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可以依其個人意願,於原屬職業工會繼續加保,被保險人於受僱單位及職業工會加保期間之保險費將分別計收。

依照規定,被保險人如於同一月份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但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最高一級(目前為43,900元)。由於職業工會與被保險人間並無僱傭關係,不適用該項規定,因此,被保險人如同時由職業工會及受僱單位申報加保,該段雙重加保期間之保險給付則採較高之投保薪資計算。

文中小華受僱於科技公司後,如果仍繼續從事攤販業工作,並符合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加保資格,除了由受僱公司申報加保外,仍可選擇於職業工會繼續加保,但兩邊保險費均須繳納,這段重複投保期間之保險給付,則以較高之投保薪資計算,無法合併計算。

雙重加保之被保險人若已不符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加保資格,請速逕洽該職業工會為其申報退保
依照規定,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勞工,始得由其工作所在地之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參加勞保。被保險人受僱於固定雇主工作期間,如已不符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加保資格,請通知職業工會為其申報退保,以免日後查明不符加保規定,被取消資格,保費又無法退還,影響自身權益。

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勞保局在比對發現職業工會被保險人同時由公司、行號雙重加保時,將寄發雙重加保通知單,通知被保險人所投保之職業工會、現服務單位及其本人,職業工會如於該通知文到10日期限內申報其退保,即可追溯自被保險人由受僱單位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重複計收。

據此,文中小華受僱於科技公司工作後,若已無繼續從事攤販業相關工作,其由職業工會繼續加保與規定不符,請即通知該工會為其申報退保。該工會若於本局雙重加保通知文到10日內為小華申報退保,則可追溯到小華於科技公司加保之前一日退保,保險費不必兩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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