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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函令標題:【已申報扣除之保險費提前解約應併入退保年度所得補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 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之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 所得稅,以杜取巧逃稅。(財政部62/0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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