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目前許多爭議的部分,很多人有精神官能症,包含失眠、憂鬱、恐慌的問題,保險公司從嚴認定為精神疾病,必須告知評估,若無告知隱瞞,就不理賠或主張契約無效,但目前法院判例會衡量投保當時的狀況或是申請理賠的事故因果,並也說明保險公司主張將廣義的精神官能症歸類於精神疾病,是不盡合理的。
因此,到底能不能投保,還是必須經過很嚴格的審核,但絕大數的保險公司仍以拒保作為避免核保過後的理賠風險控管,我實在非常的不認同,可以從病歷紀錄審核是否有自我傷害風險,而不是以拒保來傷害大多數不會有此行為的病患。但能協助的業務員或保險公司又有多少呢?